宁波市前期物业服务费管理办法

2011.06.30

第一条  为规范前期物业服务费管理,维护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服务费的缴交、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前期物业服务费政策制定、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前期物业服务费的缴交、划拨、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合同中应根据本办法对前期物业服务费的缴交、使用进行约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规定缴交前期物业服务费,用于物业交付前的物业管理。缴交标准按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低、多层房屋7元/平方米,中高层房屋9元/平方米,高层房屋11元/平方米,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缴交。其中70%应在物业管理招投标开始前交纳,其余30%在物业交付联合检查之前交清。
      第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费缴交时,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前期物业服务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物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费使用管理实行按小区设帐、企业申请、分批划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费按总额提取5%作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资金,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管理、使用。主要用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培训教育、学习交流、考评奖励以及各类创建工作等支出。
     第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费按总额95%划拨给物业服务企业,用于下列物业项目交付前的物业服务支出:
    (一)物业招标文件或管理方案中明确的前期介入人员的工资及培训开支;
    (二)物业管理用房装修和办公设备及用品购置;
    (三)从业人员的劳保用品及操作器材购买;
    (四)办公电话、电表、水表等安装费用;
    (五)业主入住手册等资料费用;
    (六)前期物业服务其他费用。
    第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费申请划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15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可凭其合同、前期物业服务费使用预算单、拨款申请单等相关资料,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拨50%的前期物业服务费。
    (二)物业交付后,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中介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在前期物业服务费中列支。
    (三)第二次拨款申请在物业交付后,凭物业交付联合检查情况相关文件、前期物业服务费用使用清单(物业管理用房装修的还需提供合同或协议、决算)、拨款申请单等相关资料,经过审计的还应提供审计报告,向辖区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拨剩余45%的前期物业服务费。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时,按照《宁波市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办公桌椅等固定资产按本办法第十条前期物业服务费预算单中列明购置的数量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交纳前期物业服务费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前期物业服务费或弄虚作假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挪用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情节严重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物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期物业管理费的交纳、使用、管理按宁波市原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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