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房地产开发公司擅自减免物业管理费的通知

2011.06.30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
       近来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促销擅自向业主、住用人承诺减免物业管理费,由此引起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住用人的矛盾,小区服务质量下降,群众反映很大。为维护物业管理收费政策的严肃性,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确保广大业主、住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现将有关物业管理收费事项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含有违反国家法规或不属于本公司权益范围内的承诺。收取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服务费、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特约服务费等),是物业管理公司的权益范畴,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权承诺。
       二、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政府定价;高层公寓、别墅等高标准住宅、高层大楼以及普通住宅小区外其他非住宅的综合服务费、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标准由业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本通知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向业主、住用人承诺减免物业管理费的,自本通知下达后,必须与购房者解决好所承诺的物业管理费。购房者入住新小区后,应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
今后,如发现违反本通知精神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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