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筑装璜垃圾清运费的通知

2011.06.30

市区各物业管理公司:
    为规范建筑装璜垃圾清运收费行为,保证装璜垃圾清运工作正常进行,保护住用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建筑装璜垃圾清运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装璜,物业管理公司可按规定向房屋住用人收取建筑装璜垃圾清运费。对新建房屋装璜,物业管理公司可在住用人入住时提
前预收建筑装璜垃圾清运费,如住用人不装璜的,经核实后,应将预收的建筑装璜垃圾清运费在住用人入住壹年后予以退还。对其它房屋装璜,物业管理公司
在住用人领取装璜(修)许可单之前按规定收取建筑装璜垃圾清运费。
    二、建筑装璜垃圾清运费收取办法由原按户收取该为按房屋建筑面积(包括阁楼面积)平方米计收。收费标准分别规定为:住宅每平方米1.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三、收取建筑装璜垃圾清运费后,物业管理公司应指定建筑装璜垃圾堆放场地,并及时归集、清运建筑装璜垃圾,确保管理区域环境清洁。
    四、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房屋建筑装璜垃圾由所在街道(或居委会)负责管理和清运的,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向申请装璜的住户人收取建筑装璜垃圾清运费。
    五、本通知适用于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甬江新区行政区域内的装璜垃圾清运收费,各县(市)、区的装璜垃圾清运收费可比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原由关建筑装璜垃圾清运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宁 波 市 物 价 局
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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